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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海草儿姐妹团和亦军的升级礼(第2页)

“霞姐你可别胡说了!老林出去两年,我在家生孩子,别人知道了该怎么笑我呢!我还活不活了。”

淑娟看惠香有点儿急,就打圆场,“好啦好啦,咱们公司一共就这么几个员工,都休产假,业务还干不干了?现在霞姐是头号保护对象,先确保能怀上再说啦。”

淑娟转过头又对惠香笑道,“对了,会宝不是成了会员吗,然后会员定期发测试套装的,现在会宝在杭州跟我一个月见不到几次,等我拿回来给亦军。”

“嗯,谢谢陈总。这算公司福利吗?”惠香抿着嘴笑。

“是会员福利啦。我看了基金会发的电子期刊,里面有台湾新版《礼仪》,感觉比我们现在用的要实用,等发给你看看。”三个人又聊了一会儿女人们的八卦,就各自忙去了。

晚上在公司简单吃了点儿,惠香跟淑娟就回到酒店休息。

淑娟先换了衣服去洗澡,惠香靠在床上翻着手机,看娟姐给她发的那些文章,台版的《礼仪》内容比她们现在接触到的大陆版要少一些,除了始终强调尊崇母亲的至高地位之外,简化了儿子的升级流程。

台版去掉了升级审核期,改为由母亲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比如从“亲近期”高级升到“过渡期”,大陆版要求至少间隔三个“月经周期”后才能审核,而台版没有审核期的间隔限制,积分要求也低于大陆版。

还有“母子经期性交”也去掉了一年的审核限制和半年的行房间隔,只是强调保证母亲生理健康的情况下,由儿子提出申请,母亲可自行决定。

娟姐发的另外一篇文章里面也详细说明了台版礼仪的进化修订的原因。

台湾和香港都对乱伦有法律规定,以香港尤为严厉。

香港法律沿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殖民时期的旧法条,男子与十六岁以上女性血亲发生性关系,无论女方是否自愿,都会公诉起刑十四年;女方十六岁至十三岁是监禁二十年;企图乱伦但未遂的,起刑十年监禁。

涉及幼童则数罪并罚可至终身监禁。

香港的严刑峻法也是基金会从未在香港开展过任何活动的原因。

台湾沿用民国旧法,至今依然保留妨害风化罪,其中有一条,凡与直系血亲或三代亲之内发生关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湾的妨害风化罪最近这些年逐渐很少引用,但是立法会并没有废除此款的提案。

港台的乱伦大环境比起大陆来说差了很多。

大陆只在《婚姻法》中规定了直系亲属和五代近亲不能登记结婚,一经查出视为无效婚姻。

但是对公媳、女婿岳母等姻亲、非直系的监护人之间(继父与继女等),只要不是重婚,并没有在法律上禁止。

而且即便隐瞒情况取得结婚登记(如霞姐夫妇)被查出,也仅仅作为违法处理,不属于犯罪。

对于直系血亲间的性行为,只要双方自愿,大陆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和条例禁止,只是依靠道德约束,或许这也是“以德治国”的好处吧。

因为大陆法律环境宽松,所以当初《礼仪》引入大陆后,在本地化过程中特别加入了更多限制。

台湾虽然社会开放,但有些陈旧的法律条款因为社会舆论原因迟迟没有更正,母子性交行为就背负了更多压力。

所以台版《礼仪》在保证母亲地位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

文章还透露基金会内部曾经多次讨论过合并台湾和大陆《母子性交礼仪》的版本。

随着社会逐渐开放,两岸交流增加,统一的版本有助于交流和推广。

文章结尾还幽默的说,这也许是为两岸统一迈出的实质性的一步。

惠香看得出神,娟姐已经洗完裹着浴巾出来了,惠香起身找来吹风帮娟姐吹干了头发。

淑娟找出护肤液,一边涂抹一边跟惠香闲聊。

“惠香,我觉得我们可以用台湾的《礼仪》,会宝就一直跟我说《礼仪》限制太多。我现在一个月去不了几次杭州,严格执行的话,一个月怕是也就能做一两次,我倒还好,就是儿子接受不了。上次去还赶上例假差两天没结束,说起来是可以做的。结果会宝怕达不到礼仪要求的审核期,经期性交会受惩罚,然后肛交他也不够级别,就硬是忍着,最后让我用手给弄出来的。我看他可怜样子都心软了。”

惠香想了一下,跟娟姐坦白,“我这边其实也是……亦军还没升到『过渡期』呢,我已经让他亲奶子了。”停了一下又补充道,“我倒真不是故意的,就是有次用手老是弄不出来,一着急就……”

“那我看就这么定了,我们换成台版的,反正来年统一后都是一样的。”

“让你说的好像明年台湾马上就被统一了似的,哈哈——”

“那也是早晚的事儿。”

“我都还没出过境,等办个通行证,有机会想去香港玩玩。”

“我去过香港,没什么意思。台湾倒是可以考虑,可惜现在旅行限制了。”

“娟姐,我觉得我们姐妹也可以成立个姐妹团,就叫『母爱团』好不好?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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